瑪5:20-26
那時候,耶穌對他的門徒說:「我告訴你們﹕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,你們決進不了天國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!』誰若殺了人,應受裁判。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;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『傻子』,就要受議會的裁判;誰若說『瘋子』,就要受火獄的罰。所以,你若在祭壇前,要獻你的禮物時,在那裏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,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裏,留在祭壇前,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,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。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趕快與他和解,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,判官交給差役,把你投在獄裏。我實在告訴你: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,決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——上主的話。
反省
耶穌教導信徒成為天國的子民必須具備哪些特性與要求時,特別指出祂來的目的不是要廢除法律和先知,而是要成全。言下之意,祂來是要幫助人們明白及經歷這些法律的真義,而不只是按照字面遵守法律的形式;是要使人享受真正的自由,而非受束縛。因此,祂說:「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,你們決進不了天國。」
接下來的篇幅,耶穌都先引述猶太人在會堂裡經常聽見的教訓(「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),然後提出祂更高的標準(「我卻對你們說」),以此回應第20節所強調的(「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,你們決進不了天國」),藉此彰顯耶穌基督帶給人的是超越法律的信仰。
「不可殺人」(毋殺人),是舊約十誡中的第六誡。舊約法律的重點在於約束人的行為,而耶穌的教導則著重行為的動機,要求自律與心靈的潔淨。耶穌從「殺人的行為」追溯到「殺人的動機」,一個人違反法律去殺人,那是因為他先對那個人動怒,可見「動怒」是引起「殺人」動機的一大因素。在造成更大的傷害前,必須防患於未然。
耶穌又教導,如果我們想要跟天主保持正確合宜的關係,必須先與人保持和好的關係,不可虧欠人,才能坦然無懼地來到天主面前獻禮。正如《若望一書》所教導的:「假使有人說:我愛天主,但他卻惱恨自己的弟兄,便是撒謊的;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,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。」(4:20)先跟弟兄和好,然後才能專心一意地祭獻,這樣的祭獻才是天主所悅納的。
實踐
由於人的自我、自私和自大,使我們沒有能力活出天主的標準。因此耶穌來了,賜給我們新的生命,聖神也賜給我們能力按照天主的心意行事為人,經驗由內而外的更新,活出天主子女的生命,成為名副其實的「天國子民」。
是日金句
「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:你們該彼此相愛,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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