瑪22:34-40
那時,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,就聚集在一起;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他,發問說:「師傅,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?」耶穌對他說:「『你應全心、全靈、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。』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。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。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。」——上主的話。
反省
法利塞人熟悉法律,對他們來說,沒有一條誡命是不重要的。一個法學士起來挑戰耶穌:「師傅,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?」當說出哪一條是最大的,等於說其他是次要的,這樣就會中了法利塞人的圈套,因為每一條誡命都是一樣重要,都是天主的命令,任何一條都不能受到輕視。耶穌將這些誡命歸納為兩大點,一是人與天主的關係,二是人與人的關係,誡命的中心就是愛。這兩個誡命教導我們,真正的信仰是表現在對天主和對人的關係,「愛」是一切法律的動機與原則。
對猶太人來說,「全心、全靈、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」,是他們自小就背誦,而且每天都在努力實踐。虔誠的猶太人每天兩次背誦這條誡命,表達自己對天主完全的委身,並願意遵守天主所賜的其餘誡命。愛天主不僅是一種情感上的愛,更是一種全心全意、完全投入的愛,意味著要將天主放在生活的中心,願意順從他的旨意,追求與天主的親密關係。愛天主是信仰的基礎,也是生活的指南。至於「愛人如己」,這是一個與愛天主同等重要的誡命。「愛人如己」意味著我們要關心他人的需要,尊重他們的尊嚴,並願意為他們的幸福和福祉而努力。這是一種主動的、無私的愛,愛的對象不分猶太人和外邦人。愛那些愛你的人不難,大多數人都可以做到,真正的困難是愛那些與自己不同,甚至與自己敵對的人。為法利塞人來說,他們只愛自己的同胞,對撒瑪黎雅人及外邦人,則視為不潔,避之則吉,以免玷污自己。
當我們真正地愛天主,就不能容許有其他的神,或者人、事、物超過耶穌基督在我們生活中的地位;當我們真正地愛人如己,就不會做出傷害、欺騙或剝削他人的行為。
實踐
今天,愛變了質,以自我為中心,淪為溺愛、控制、放縱。我們必須回到聖經的教導,以榮主益人為目標。對天主,就得「全心、全靈、全意」地去愛;對人,則由愛自己、關心自己,推己及人,多關顧別人的需要,並且以對方屬靈生命永遠的益處為本。
是日金句
「他們於急難中一哀求上主,上主立即拯救他們脫離困苦,引領他們走入正道,走入可安居的城廓。」(詠107:6-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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